关于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案件,审判了

恶意传播艾滋

关于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案件,审判了

01【案件概述】

被告(甲)通过手机社交软件与原告(乙)沟通好,便邀请乙前往其住处见面,第一次的时候乙拒绝了甲的邀请。

后在甲多次邀请,一再承诺“只是聊聊天而已”,乙便于当晚10时许到达甲的住处,此时乙满身酒气,且刚见面后便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

晚11时许,乙提出离开,但甲再一次提出了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乙起初仍不同意,但顾虑无法脱身便提出“我是健康的,每2-3个月我都会去做艾滋病毒检测,你不要害我,如果要做一定要有保护措施,否则绝对不行”。甲不仅承诺其身体健康,也允诺一定会做好保护措施。

后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摘掉保护措施并将精液留存在乙的体内。 

尔后乙出现了感冒发烧、腹泻的症状,再次检测艾滋病毒,并最终确诊艾滋病毒呈阳性。乙也要求甲立即去做艾滋病毒检测,最终也确诊艾滋病毒呈阳性。

但据甲说,那天晚上,在乙离开后的几分钟里,通过APP平台聊天回复同意发生性关系,为此,乙再次返回住处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自行离开。

02【原告诉求】

乙说,自己在被感染了艾滋病毒后,与女儿及其他家人之间原本的和谐关系,被迫失去了。更重要的是日后终身势必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对于原告及其整个家庭来说,精神损害无疑都是巨大的。诉讼请求累计四十余万元。

03【法院观点】

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感染艾滋病是否与被告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双方检测呈阳性的结果是同一天送检,目前的医学技术方法难以检测出艾滋病病毒的相互传染源,故本院只能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1、被告对于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薄弱,性行为危险性高。
2、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后,都未再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病毒在二人之间传染的可能极大。
3、本院认定被告传染原告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被告的性行为与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原告在知道与被告发生无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后,轻信被告自述其为健康的陈述,没有及时服用阻断药物,原告对其自身被感染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5、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04【一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三百余元、后续药费和营养费七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余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5【几点分析】 

1、在感染这件事上,我们都是受害者。的确有人会在传播艾滋病毒这件事上,加上恶意两个字。在这一以主观故意作为判定主要依据的经历中,的确有难度去判断,到底主观故意的成分有多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旦感染艾滋病毒,每个人其实都是受害者。所以,这是受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责任归宿。 

2、被感染,也有一半责任。就像法院说的,目前预防艾滋病毒的方式很多。可以正确使用安全套,也可以服用阻断药。在这样的情况下感染,的确无法完全说是别人的问题。 

3、精神损害勿容置疑。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也承认,感染艾滋病毒,对于我们的内心有着很大的冲击。可以想见,每一位艾滋病毒感染者从发现、到服药、再到回归生活,经历了多么大的挑战,又是多么的不容易。 我们希望,无论是不是感染了艾滋病毒,我们都可以好好地爱护自己,好好地生活下去。

EnvoyMeds再次提醒大家,以目前的防艾手段,发生类似高危行为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服用阻断药,能有效防止HIV病毒在体内复制,并造成终身感染。高危易感人群,性行为前提前服用PrEP,配合安全套,能有效预防HIV感染。